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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六盘水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和质量增信专项担保支持计划的通知》(黔财金〔2024〕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及贵州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黔再担函〔2024〕172号)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做好科技担保支持计划,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抵质押不足、知识产权变现难等问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杠杆调节作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措施

(一)担保对象及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认定标准,且同时满足:

1.符合融担基金一般业务条件,并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2.企业放款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

3.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此条件承保机构应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落实。

4.首次备案业务,不得为展期、借新还旧(含归还转贷资金)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5.企业已纳入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下述名单: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经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二)担保支持额度:单笔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操作流程

1.从科技局、工信局获取符合“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等)的名单,与“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直担 SaaS系统”中的上级产品名单进行核对。

2.邀请合作银行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对象进行走访,有针对性的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进行宣传推广,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和产品的说明,针对不同的担保对象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咨询建议。

3.联动我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工作专班,促成“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工作方案取得实效。

4.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绿色通道,在担保资料收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压缩担保贷款时间。

(四)弱化反担保。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对象放宽反担保要求,根据担保对象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批,采取多样的反担保措施设置方式(如: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机器设备等),酌情弱化反担保措施。

(五)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年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一)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全市金融机构及科创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提供担保服务,积极走访宣传、上门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切实做好政策宣传。

(二)开展有效对接。加强与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对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机制作用。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沟通,争取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再担公司的专项计划落实到合作条款中,加强政银担协作,畅通合作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实行专项管理。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实行产品化管理,在“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直担SaaS系统”中建立专项产品进行管理,与省再担公司做到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力度。联系合作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召开科技企业融资需求对接会等,加大“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实施力度,扩大科技型企业受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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