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文章详情 政策摘编 |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78号
政策摘编 |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19〕78号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着力推进“千企改造”工程实施。主要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开展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进行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优化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投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等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注入基金、绩效承诺补助、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融资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绩效承诺补助方式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类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后,专项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70%,后续支持资金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拨付,项目达到绩效目标后资金拨付完毕。项目建成后未达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实际情况可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或将已拨付资金转为债权投资。

 

第九条

投资补助和融资贴息额度分别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和项目实际融资利息为测算依据,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注入基金、风险代偿补偿、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以奖代补以及购买服务等,法规或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按程序制定相关政策或规定后执行。

来源: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众号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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