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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注册的商标登记企业字号,侵权吗?

​日趋活跃的网络,越发快速的消息传递,让与企业有关的商标、字号、产品信息等以更便捷的方式在市场中进行传播,商标和企业名称所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也逐渐为企业所重视。

 

一些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时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一些企业会通过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以达到“傍名牌”等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那么,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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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该注册使用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将该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使公众产生混淆时,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03年2月28日,“腾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

 

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自腾讯公司取得第1962827号商标专用权后,通过制作宣传推广等各种方式对“腾讯”品牌通讯软件进行宣传,总计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在此期间,涉案第1962827号商标知名度极高。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发现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官网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对此,腾讯起诉山东腾讯不正当竞争。

 

那么,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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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山东腾讯公司在官网首页使用“腾讯传媒”等标识,且将“腾讯”为标识的主要部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者构成近似。

 

且“腾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等标识的行为,使大众对该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系腾讯公司提供,或者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具有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山东腾讯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字号与商标专用权在一定范围内不冲突,但是,企业不能以已注册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易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在注册完后,应及时对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好企业品牌不受侵犯。

 

 

 

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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