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一)对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采矿权证)规模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规模减半予以奖补。
(二)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规模以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认定。
(三)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上述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省能源局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来源: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众号编辑: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