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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规范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细化明确贵州省专利奖的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评选,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宁缺勿滥原则。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贵州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贵州省专利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负责贵州省专利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选表彰办公室根据贵州省专利奖申报分组情况,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建当届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审贵州省专利奖项目,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二)对贵州省专利奖的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为完善贵州省专利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评审委员会名单在正式开展现场答辩评审前不予公开。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活动,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评审委员会过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作出评审决定。

第五条 贵州省专利奖设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贵州省专利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贵州省专利金奖2项、银奖6项、优秀奖20项,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1项、银奖3项、优秀奖5项。

经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奖项可空缺。

第七条 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贵州省专利银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贵州省专利奖。

申报贵州专利奖,应当向专利权人所在地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初审后择优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申报。

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等单位,根据评选通知规定的条件,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自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贵州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或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申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相关信息记录(申报评审时信息记录已修复的除外)。

(二)申报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有效,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三)申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贵州省专利奖。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奖各限一项。

(五)申报专利的转化运用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 申报贵州省专利奖,应当按要求填写《贵州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以下印证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最近一年专利年费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四)申报主体资格印证材料。

(五)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印证材料。

(六)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印证材料(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材料、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十二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选程序:

(一)分组评审。评选表彰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利审查等专家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参与总评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二)总评。评审委员会对参与总评项目名单进行现场答辩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审定。评选表彰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提交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会审议并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评选表彰办公室将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的获奖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一)申报主体自愿撤回申报的,应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报主体自愿放弃获奖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社会公众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涉及获奖项目评选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四)评选表彰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维持、变更或取消被异议奖励项目的处理意见,重大事项报评审委员会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做出决定。评选表彰办公室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主体和推荐单位。

(五)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贵州省专利奖的表彰和奖励:

(一)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知识产权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作出授奖决定,向获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荣获贵州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获得贵州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项目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及优秀奖项目的字样和获奖年月。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贵州省专利奖的,撤销所获奖项、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撤销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取消其申报贵州省专利奖的资格。

参与评选工作的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在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泄露评选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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