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文章详情 “达利”与“达利园” 商标权与企业字号之争,法官怎么判?
“达利”与“达利园” 商标权与企业字号之争,法官怎么判?

据悉,达利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饼干、膨化食品、糕点、饮料等。达利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第4573654号心“达利园”商标,并续展至2028年11月20日。达利园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达利公司发现达利园公司正在出售名叫“达利园公司”生产的饮品,达利公司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公证并诉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达利园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马尾法院判决:达利园公司应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品包装袋上使用 “福州达利园”字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达利园”的字号,停止在饮品的内外包装、展会上使用带有“达利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确定达利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三个因素:

1、“达利园”商标是否早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时间。

2、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存在恶意。

3、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达利园”商标注册于2008年11月21日,远早于达利园公司成立的2017年3月31日,上述商标权相对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而言,属于在先权利。

其次,“达利园”商标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在达利园公司成立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达利公司与达利园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食品,处于同一行业内,且达利公司和达利园公司均在福建省注册,在此情况下,达利园公司对于“达利园”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显然是知情的,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达利园”存在攀附意图。

同时,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任何联系。达利园公司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将致使公众基于认可“达利园”商标,而误认为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基于以上理由,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达利公司的主张成立。

来源:IP界



上一篇:展贵州风采,贵州组团参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下一篇:关于2022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贴息企业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