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558185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8366号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5581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行李箱;背包;钱包(钱夹);家具用皮装饰;皮绳;伞;钥匙包;登山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03246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安全头盔;头戴式耳机”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版权转让协议及中文翻译、网络媒体报道页面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的“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为臆造图形并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在本案中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581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8日
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版权能够进一步的保证商标权的稳定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