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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7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向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一)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构建高质量发展工业产业体系,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做特做优、新兴潜力产业做专做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支持打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为主要支撑的“两区六基地”。

(二)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发区聚焦首位产业、潜力产业发展,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提升产业承载和吸附能力,培育打造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开发区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发展质效。支持开展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测评,引导开发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战略导向,推动开发区实现和引领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创新发展。大力推动“六大科技战略行动”,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四)支持融合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开展融合示范试点,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

(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加快推动“链主”型龙头企业再上新台阶,培育一批百亿级、十亿级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引导开发区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磷石膏、锰渣、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新能源废旧动力电池、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能效、水效提升,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节水改造、废水废气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配电变压器应用、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领域的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七)其他。保障会议会展、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八)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二)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以项目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补助,也可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进行奖补。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省本级支出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锰渣、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除上述支持内容外,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贵州省数字工信融合服务平台—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情况,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核实项目调整情况后审批。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年末未使用完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办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项目及各地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市县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至2027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7号)、《贵州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1〕88号)、《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20〕218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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