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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百事通丨暂时不经营了,办理歇业和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暂时不经营了,办理歇业和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歇业

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注销

指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注意事项

•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 ( 滞纳金、罚款 ),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振发展信心,鼓励创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制《贵州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服务手册(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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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手册》



来源 | 微企发展服务处

编辑:李昱慧颖

编审:官超

审签:蒲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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