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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法律如何处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和部门取得,现阶段,知识产权局和与地方工商局之间还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叉检索,所以出现了部门企业名称侵权的事件,但随着国家信息共享,这种案例会越来越少。最近,视频网站优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给告了。原告优酷所属公司名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而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听起来跟原告名字差不多,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怕真的会以为这是同一家公司。

然而从网上搜索发现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广告营销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业务服务。而真正的优酷——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燕红,简介为优酷土豆集团,它名下拥有优酷文字及LOGO图形相关的各种商标,这才是我们熟知的优酷。

最终,法院判决优酷广告公司于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5万元。目前,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优沃广告有限公司。

 

来源:商标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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