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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1月9日,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出台。本次政策重点如下:

关于小规模免增值税销售限额



适用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与到期的2022年15号公告相比: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免税政策。

(2)与2021年11号公告相比: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降低为月销售额10万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税率



适用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内容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新政策回归到2022年4月1日前的情形,增值税征收按照减按1%征收


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扣除政策延续



适用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内容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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